产品说明:
活期存款是指不规定存款期限,可以随时存取,并依照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取利息的存款。
功能特点:
利率较低,随用随取,无支取、存次数限制。
服务对象:
资金流动性强的人群。
产品说明: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按有关规定将单位所拥有的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按约定期限存入银行的整存整取存款。
基本规定:
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存款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一万元,多存不限。
单位存入定期存款时,须预留银行印鉴,本行为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单位支取定期存款时,必须出具证实书,到开户行办理,填写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支取款项,经办行收回开户证实书,将开户证实书与留存联核对无误后办理支取手续。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部分提前支取一次。
单位定期存款支取时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定期存款到期日如为节假日,可于节假日的前一天办理支取手续,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天数的利息,支取手续同提前支取办理。若在节假日后支取,视为逾期支取,支取手续同逾期支取办理。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全部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产品说明:
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基本规定:
单位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单位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取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单位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采用存款“证实书”的形式。证实书上应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存款单位提前与开户行约定支取通知存款,可采用传真等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的方式。
单位通知存款部分支取时,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需重新打印存款“证实书”,并从原开户日起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最低起存金额的应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的支取采用转账形式,本息均不能支取现金。
单位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单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计息利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算,利随本清。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产品说明: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与银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基本存款额度,对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基本规定:
开户单位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户,只有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单位才能申请办理协定存款。
办理协定存款应由存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经办行共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延期,需重新签订协议。
协定存款在结算账户中进行核算,该账户下设两个积数,即活期存款积数和协定存款积数。
开户单位与银行共同商定协定存款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注明。以万元为单位,但基本存款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结算户往来,超过单位约定留存额度的,由系统自动对单位约定留存额度内的积数计入活期存款累计积数内,对超过约定留存额度的积数计入协定存款累计积数内。
协定存款按季结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算。结算户中活期存款积数和协定存款积数分别进行结息,分别打印利息清单。